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史*与被告十**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三工程公司、中国十**有限公司中原冶炼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史*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史*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熊**、史*各承担26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