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王*、河南铮铭**司泌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铮铭**司泌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铮铭**司泌阳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对被告河南铮铭**司泌阳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田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民权**担保中心与被告程某某、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连*与被告于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计**与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