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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计**与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金岭与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计金岭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计金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计金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计金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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