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王**诉被告新华人寿保**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原告于连*与被告于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计**与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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