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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新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王**诉被告新华人寿保**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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