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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荣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荣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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