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荣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荣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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