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汪**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邵*、姜**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余**、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柘城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