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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军诉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告郭**于2015年2月份承接被告刘**的工程,工程完结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550元。被告于2015年9月份还原告4500元,下余款被告承诺2015年10月1日给付,但被告却不履行,原告无奈诉至贵院。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55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至2015年3月份期间,原告承接被告刘**粉刷墙壁的工程,工程完结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550元,2015年9月份还原告4500元,下欠余款110505元,被告承诺2015年10月1日给付,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欠原告郭**工程款1105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105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郭**工程款110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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