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柘城县**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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