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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柘城县**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柘城县**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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