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侯**与被告崔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侯*来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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