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香诉被告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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