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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余**、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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