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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