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战士诉被告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战士于2016年1月29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战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战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蔡战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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