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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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