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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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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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崔**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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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王**、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香诉被告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