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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诉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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