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邹**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柘城县**品有限公司与虞城**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刘**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香诉被告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时新泽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