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李**与柘城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学师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魏*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战士与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有限公司与南阳**公司、王*、叶**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南召**开发公司、南阳**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