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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诉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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