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李**与汪**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柘城县**品有限公司与虞城**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诉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香诉被告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时新泽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