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旺诉被告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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