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危**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危**于2016年1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危**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5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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