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危建国余罗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危**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危**于2016年1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危**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5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