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正阳县油**第三村民组与王**、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油坊店乡陈寨村王小店第三村民组诉被告王**、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正阳县油坊店乡陈寨村王小店第三村民组撤回对被告王**、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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