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秦明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旗县分公司诉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诉中国太平洋**南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中国人民财**市商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代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正阳县油**第三村民组与王**、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润润诉英大泰和保险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