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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某诉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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