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代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代新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代新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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