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宽诉被告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金宽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诉讼费19186元,减半收取9593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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