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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法院立案的案由与事实不符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对原告的保全申请,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1650元,由原告承担。

保全费127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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