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法院立案的案由与事实不符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对原告的保全申请,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1650元,由原告承担。
保全费127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