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以被告周**已向其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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