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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香诉被告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易**、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香获得了株洲**检查院与株洲**助中心的帮助,经协调,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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