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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易**、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为:该案经株洲**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并经支持起诉机关及法律援助律师协调,原告与被告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就本案部分标的款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株洲高新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限公司已按照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李**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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