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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吴*、湖南株洲**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红诉被告吴*、湖南株洲**责任公司、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5年11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长康**、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红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510元,由原告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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