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某某与株洲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的反诉请求与本案合并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袁某某的上诉理由为:虽然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者诉求均与“房屋租赁”有直接关联性,是基于相同事实而产生的纠纷,且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依法应将反诉请求与本诉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为请求赔偿损失或补偿相关费用,系侵权之诉,与本诉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房屋租赁”的事实并非必然导致反诉的侵权赔偿,亦不具有因果关系。对上诉人袁某某所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另案起诉。原审法院对反诉请求不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