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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化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化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化震南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化震南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化震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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