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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晏**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也未按指定的期限交纳,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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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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