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胡**、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肖**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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