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何*、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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