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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明**有限公司与戴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的银行存款56196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湘潭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担保书,自愿以其所有潭房权证字第201502XXXX号大产权房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戴强的银行存款5619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申请人湘潭明**有限公司所有的潭房权证字第201502XXXX号大产权房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

申请人湘潭明**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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