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衡**委员会在受理黄*、陈某某与文某某、湖南**限公司、湖南**限公司、王*、申某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日将黄*、陈某某请求对文某某、湖南某**限公司、湖南**限公司、王*、申某某所属价值300万的财产予以查封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担保人衡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愿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文某某、湖南某**限公司、湖南**限公司、王*、申某某所有价值300万的财产。
二、查封衡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价值300万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