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碧**有限公司与朱**、朱**、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的原告湘潭碧**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朱**、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朱**涉嫌集资诈骗、诈骗案由湘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已对被告朱**所购原告房屋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已由公安机关对被告朱**涉嫌集资诈骗、诈骗的行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涉诉标的物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湘潭碧**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朱**、莫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24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