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衡阳市桑**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某某、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财产保申请费920元,合计2643元,由原告衡阳**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