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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9月15日受理原告湖南名**限公司诉被告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名**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名**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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