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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人民陪审员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匡**担任记录。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被告刘**在经营福满楼酒店期间,原告李*为其提供冷冻海鲜,被告也能及时把货款付清,但自2013年以来,被告便开始拖欠货款,至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4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俩年内,一年分2批还清。但至今日至,被告以各种理由未偿还分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44000元。

为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刘**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7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44000元;

被告方未出庭质证。

被告刘**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加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在被告刘**在经营福满楼酒店期间,原告李*为其提供冷冻食品,自2013年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4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俩年内,分批还清。但被告至今日未偿还分文。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原、被告的之前的交易习惯,向被告提供冷冻食品,被告全部接受,并在结算后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了货物,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所欠原告货款144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货款1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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