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杨**、邓**、邓**(曾用名: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杨**、邓**、邓**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元,原告马**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