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有限公司与被告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崇**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