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辰**(辰飞公司)诉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辰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辰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24692元减半收取12346元,由原告衡**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181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