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了原告胡**与被告中国人民**市大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市大祥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市大祥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3元,全部退还给原告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