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司邵阳市分行与被告王**、李**、徐*、周**、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司邵阳市分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邵阳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7元,由原告中国邮**司邵阳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