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30元,由原告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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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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