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钱**、杨*、罗*与邵阳市大祥区天汉商旅酒店、王**、潘**、陈**、黄**、王**、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李**、钱**、杨*、罗*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天汉商旅酒店、第三人王**、潘**、陈**、黄**、王**、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钱**、杨*、罗*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钱**、杨*、罗*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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