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肖**与被告邵阳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木村村委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肖**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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