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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长木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肖**与被告邵阳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木村村委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肖**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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