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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公司与李秋华龙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阳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为420元,财产保全费436元,共计856元,由原告祁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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