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阳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为420元,财产保全费436元,共计856元,由原告祁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