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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湖南苹**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苹**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8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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