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邹**、邹**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邹**、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元,退还原告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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