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邹**、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元,退还原告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