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相**限公司与被告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相**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相**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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